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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保监局 :新《保险法》知识问答

2010-10-19 10:15:06来源:福建保监局作者: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一、什么是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指一种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公司经营。在具体操作中,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通过保险制度,被保险人个人的风险得以转移和分散。正所谓一人损失,大家分摊,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二、新《保险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有什么特点?

    新《保险法》将于2009101起正式实施。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在内容上体现了更加注重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完善保险经营规则和强化保险监管三大特点。其中,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这次《保险法》修订的重中之重。如限制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公司的抗辩权;规范格式条款;明确保险公司理赔的程序和时限等等。

    三、什么是保险利益?与投保有什么关系?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新(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时就存在,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失去保险利益,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原则上没有影响;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存在,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存在。

    四、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关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保险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其次,在投保前要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及保险产品说明书,特别关注除外责任、犹豫期、相关费用扣除、退保、保险期限、缴费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三,要如实填写保险相关资料的内容。  ·

    第四,要理性投保。分红型、万能型或投资连结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来的红利分配、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购买者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五,可以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就保险产品的内容和风险、双方权利义务及投保注意事项等问题做出详尽解释。

    第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在投保单等保险相关资料上亲自签名(或加盖公章),否则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第七,投保缴费十个工作日以后,若未收到正式的保险合同,建议拨打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电话咨询。

    五、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会有怎样的后果?

    所谓如实告知义务,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公司陈述、申报或者声明的义务。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此外,保险公司还可能将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人列为重点关注客户,这将影响投保人日后

投保其他保险。

    六、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否可以随意行使合同解除权?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权自其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就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七、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条款?

    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保险公司采用的是其制定的格式条款,就应当在销售过程中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条款。

    八、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如何说明?

    与如实告知义务相对,新(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同时,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新《保险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如果未作提示或者

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九、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未及时缴纳保险费,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如果投保人选择的缴费方式是分期支付保险费,应按期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公司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经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十、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投保后有什么特殊义务?

    首先,被保险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其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第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十一、客户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如何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反洗钱工作?

    客户在投保、退保、申请理赔或者领取保险金时,如果超过一定数额,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将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例如,当退保金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时,退保申请人应在出示保险合同原件的基础上,出示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又如,客户在代理他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出示被代理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填写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等信息。因此,请您在办理保险业务时,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根据《反洗钱法》提出的要求,协助保险公司完成反洗钱工作。

    十二、客户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如何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反商业贿赂工作?

    新《保险法》和相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都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给予或者收受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都是相关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在办理保险业务时,请不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十三、投保人可以重复保险吗?

    所谓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在人身保险中,一般对重复保险没有限制;但在财产保险中,一般对保险赔偿总额有所限制。新《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公司。重复保险的各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重复保险的投保人还可以请求各保险公司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十四、雇主可以为雇员购买商业保险吗?

    目前,雇主可以针对雇员投保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方面,雇主可以投保雇主责任险,一旦雇员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雇主需要向雇员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向雇主赔偿保险金。人身保险方面,雇主可以为雇员投保人身保险,例如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等。但是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二是雇主为雇员投保的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必须是雇员或者雇员的近亲属,不得是其他人。雇主为雇员购买商业保险,不影响其为雇员履行其他义务,如投保社会保险等。

    十五、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申请理赔时应当注意什么?

    首先,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其次,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人寿保险以外其他保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时间均自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六、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多次让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索赔材料?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 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与申请理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十七、保险公司应在多长时间内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索赔申请子以答复?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八、保险公司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及时履行该义务,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十九、保险公司如果拒赔应当如何告诉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保险公司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十、对被保险人来说,  “代位求偿权”有哪些好处?

    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积极保障的意义:一是使被保险人获得更可靠的赔偿保证,二是保险公司的求偿权仅限于其赔偿金额,超出的部分仍归被保险人所有,三是在获得保险赔款之前,被保险人也可以向第三方求偿,其求偿权优于保险公司。

    但是,被保险人要想享受上述便利,还必须保证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不致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害。例如,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能同第三方责任人达成任何赔偿决定或者放弃对第三方责任的追偿,否则,被保险人将失去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权利。此外,被保险人还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

    二十一、被保险人自杀能够得到保险赔偿吗?

    (保险法》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  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也就是说,被保险人自杀时,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超过二年,或者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十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转让后,受让人能继续获得保险保障吗?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有关转让事宜,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

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例如,被保险人将家用汽车转让于车辆租赁公司,且双方未通知保险公司车辆转让的事实。之后,该车在租赁运营中发生损毁事故。由于出租运营车辆的风险显著高于家用车,因此,对于该车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哪些行为可能构成保险诈骗,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下三种行为,骗取保险金的,可能构成保险诈骗:  ()投保人故

意虚构保险标的;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被迫究刑

事责任。

    二十四、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时,应怎样解决?

    新《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值得注意的是,并非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都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当

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通常理解,结合条文词句的含义、逻辑关系以及保险交易惯例等进行合理解释。只有当保险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或者会产生多种理解时,才能援引上述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二十五、发生保险纠纷时应如何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就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者终止等事项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进行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的,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另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保监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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