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12月份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额为2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每年按时缴费,到2012年年底,他向该保险公司就该份保单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之前就已经被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因未如实告知,而拒绝赔付。李先生认为,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应该正常赔付。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例中,李先生在投保前已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虽然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但是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李先生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温馨提示:
《保险法》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绝不是带病投保的工具,也不是“只要熬过两年就万事大吉了”。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能否成立,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如实告知,如果消费者投保时不诚信在先,很可能得不到不可抗辩条款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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