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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缴交保费很重要

2020-09-30 16:01:07来源:福建保险网作者:华泰人寿福建分公司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案例简介

W先生于2016年3月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元,年交保费3800元,缴费期限30年。 2019年3月份需缴纳续期保费,公司续期人员多次联系客户缴纳续期保费,W先生表示其家人及身边的朋友都觉得保险没用,因此不想再缴费了并想退保,续期人员多次劝说,但W先生一直坚持不缴纳保费导致保单停效,W先生收到停效通知后表示有时间就到公司办理退保。2020年3月客户因身体不舒服,前往医院检查,确诊为“肺癌”。之后W先生拨打公司客服热线进行理赔报案,并以保单还未退保为由申请理赔。

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的次日零时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从中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公司将不再担保保险责任。

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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