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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等级不等于人身保险伤残等级

2020-09-30 16:35:18来源:福建保险网作者:新华人寿福建分公司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11月20日至2020年11月19日,团体意外伤残保额50万元。2019年4月21日,该建筑公司员工田某在工地干活时受伤,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鉴定田某的伤情为工伤十级,未达到合同要求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最低标准,保险公司拒付。

2020年4月,田某向所属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残疾赔偿金15万元。经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田某主张人身保险伤残赔偿金应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鉴定,其主张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的工伤十级要求保险人支付伤残保险金与合同约定不符,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约定:“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故根据约定,田某的伤情是否达到伤残应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鉴定。田某主张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达到工伤十级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人身保险伤残赔偿金明显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

【风险提示】

伤残鉴定标准一般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工伤伤残评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等,根据鉴定的用途,鉴定的标准也有所不一样。

在此小编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熟读保险条款,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报案,并了解理赔所需资料及相应的理赔流程,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造成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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