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体育在线_2024年欧洲杯投注@

图片

买卖银行卡,害人又害己

2020-09-30 16:03:27来源:福建保险网作者:宁德市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案例背景】

近日,宁德市消保中心接到L某投诉,称某银行拒绝为其开立个人储蓄账户。L某情绪激动,认为银行对其外地农民工的身份存在歧视。进一步沟通后获知,L某为非宁德户籍人员,银行要求同时提供其所从事行业和宁德本地住址信息,在询问账户用途时了解到,L某开立个人储蓄账户的本意是有老乡出2400元向其购买银行储蓄账户,L某认为储蓄卡并非信用卡,账户没有透支额度不存在风险。银行在了解L某办卡真实意图后,拒绝了为其开立个人储蓄账户的申请。

【案例分析】

近年来,社会上出租或买卖银行卡(账户)的现象屡见不鲜。部分人员利用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不高、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的特点,以给付现金方式诱导其出售银行卡,随后使用所购入的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逃税、藏匿财产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以开卡人名义申请信用卡或互联网小额贷款后将资金转走,造成持卡人资金和信用损失。

【风险提示】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买卖银行卡不仅违法,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如果明知对方要利用自己的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将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宁德市消保中心提示广大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应牢记以下几点: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银行卡内存储了很多储户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销户处理,并将卡片磁条和芯片毁坏,不随意丢弃。

2.妥善保护好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密码、短信验证码以及其他个人重要信息,切勿在不明网站中填写或者向他人泄露。

3.不贪图眼前小利,不向他人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和身份证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金融秩序。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