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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指定受益人、后续理赔少纠纷

2022-06-09 15:15:05来源:福建保险网作者:通讯员 朱仪阅读次数: 添加收藏
摘要:

 [案例介绍]

2016年,陈先生欲为女儿储备一笔教育资金,在平潭国寿销售人员的推荐下,陈先生为自已投保了一份“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险)”。

近日,陈先生因故身亡,陈太太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了这张保单,于是立即申请理赔。

经平潭国寿审核,本次事故符合保险责任,可赔付共计16万元。但由于这份保单的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按照法定继承人相关规定,受益人依次为父母、配偶子女。陈太太认为其先生购买保险初忠是为了女儿读书,理赔金应给付给她进行管理;而陈先生的父母则担心理赔金给了陈太太,不能保证用于孙女读书,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导致拖延许久才完成赔付。

 [案例分析]

理赔是保险公司对客户兑现承诺,在这个案例中,受益人未能快速领取理赔金的原因是未明确指定身故受益人。日常生活中,身故受益人法定可能给客户家属带来困扰,基至造成严重的家庭矛盾,同时也会使理赔的程序变得复杂。如果投保时指定了保单受益人,既能明确保障目的,减少家庭纠纷,也能快捷获得赔付。因此,平潭国寿建议广大保险消费者投保时明确指定身故受益人。

[风险提示]

   《保险法》的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指定受益人的范围和限制,保单如果投被保险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还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保单的指定受益人只能是近亲属,不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和以外的人,这也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和犯罪,充分保障保险人的权益。如果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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